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7-05 16:40:02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宜教办发[2012]7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宜昌高新区文教体局,市直各学校:
《宜昌市“十二五”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规划》提出:“依托有关高等院校实施学历提升计划。支持和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等多种途径,参加高学历培训,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学位)水平。完成500名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提升计划”。为完成“十二五”期间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提升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定、落实年度培养计划,每个县市区应每年组织安排5-10名教师、市直各学校应每年组织安排不少于2名教师参加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提升学习。从今年起,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将及时通过宜昌教育信息网、宜昌教育人事QQ群等渠道发布省内外有关高校招生计划,由学校组织安排教师报名。今年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5日—7月10日。
二、根据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鄂学位[2000]009号文件和宜昌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宜干教文[2006]4号文件精神,教师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后,可在单位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承担三分之一学费,市教育局补助5000元学费。县市区教师学习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为解决工学矛盾、降低学习成本,积极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有关高校在宜举办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班。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同有关高校联合办班。
三、教师参加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的专业应为与本人从事的教育教学相关的专业,并经所在单位及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区、市直学校在每年底以前向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报送当年参加学习人员名单等情况。
四、教师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服务5年以上,经市、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在所辖学校之间调整交流的,其工作服务期可连续计算。不满上述服务年限要求调离的,须返还补助学费。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教师 学历 提升 通知
宜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印发